义务教育 谁之义务
发布时间:2014-04-10 14:37 【来源:人民日报】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全面普及,进入了均衡发展、提高质量的新阶段,迫切需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深化认识,进一步厘清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深刻理解“义务”的内涵。
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的义务,是政府的义务。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政府责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国家通过立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督促落实。政府将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学校,均衡配置资源,统筹交通服务,落实财政投入,资助困难学生,完善课程标准,组织教师交流,建立校舍安全保障和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开展督导评估,保障义务教育实施。
学校有义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学校不能仅把传授文化知识、让学生升入好学校作为自己的义务,必须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办学目标和根本任务,把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义务,尊重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兴趣能力,强调身心健康,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必须把教好每一个孩子作为自己的义务,不选择学生,更多地关爱特殊群体学生,关心学习困难学生,努力满足学生差异性学习需要。
教师有义务。义务教育的教师要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气定神闲,不为浮华和功利所左右,全力钻研业务,引领社会风尚,把关爱每个学生、塑造学生人格、着力培养兴趣、促进全面发展、注重因材施教、保护学生安全作为自己的义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人生价值追求。要积极履行流动轮岗的法定义务。
学生有义务。儿童、少年作为受教育者,既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也履行受教育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学生要把砥砺品德、勤奋学习、强健体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义务,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做最好的自己。
家长有义务。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首先,父母或监护人要依法送孩子入学。其次,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更多是言传身教,所以家长有注意自己言行的义务。第三,家长应当了解儿童成长规律,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必要的教育知识,开展适合孩子特点的家庭教育。第四,父母和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义务,父母不应该让儿童独自留守。
社会有义务。办好义务教育,决不能“政府喊破嗓子,社会无动于衷”。全社会都要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觉悟,在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方面有真行动、真举措。要营造良好氛围,为义务教育发展鼓与呼。要理解学校和老师,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支持他们按照规律教学。要创造条件,给孩子们提供更加丰富、优质、干净的社会资源和活动场所。要联动起来,共同打造呵护孩子们安全的社会保护网、保护伞。
进入新阶段,站在新起点,义务教育更需要各类义务主体强化义务意识,更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深度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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