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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培训纠纷 能否适用消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4-03-26 10:27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庞涛 王楠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十分火爆,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资格考试等各类培训班如雨后春笋。参加培训遇到纠纷,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司考未过培训费怎么退

  某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与张某签订《司法考试过关协议书》,约定张某交纳培训费一万元,学校保证张某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未能通过退还4200元。张某依约参加了培训,但未能通过考试,遂起诉培训学校,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一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学校退还4200元给张某。

  张某不服法院判决,到检察院申请监督,理由是培训学校应退还其全部培训费,且培训学校涉嫌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另外,张某发现该培训学校因涉嫌虚假宣传,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该案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此类纠纷是否受消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明确了该法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实践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类型比较复杂,法律界对此类纠纷能否适用消法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不应适用消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教育领域中的义务教育类,由于该类教育具有公益性,不属于市场交易关系,因而不应适用消法调整;而另一类则是像本案这样的具有明显市场交易特征的培训类纠纷,该类纠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适用该法调整。

  “生活消费需要”是关键

  消费者在参加教育培训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消法调整的对象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消费者是否接受了服务,二是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

  从本案看,培训学校为张某提供了服务是无需质疑的,关键是如何来界定“生活消费需要”。笔者认为这里的“生活消费需要”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交通运输、旅游餐饮等日常生活的消费需要,还指实现个人发展的消费需要。司法考试是取得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专业资格的考试,关系着参加考试者未来的职业发展甚至是生存状态,应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张某以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从而实现个人发展为目的参加培训,符合“生活消费需要”特征,应可适用消法调整。

  此外,修改后的消法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照三倍服务费用的标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因此,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可适用三倍赔偿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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