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交通违法处罚有变化 党员违法通报纪检
发布时间:2016-06-14 17:47 【来源:】
7月1日起,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套用机动车号牌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受到交通法规处罚,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处理交通违法将增采政治面貌、职业两项信息
6月5日,记者从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十大类重点违法行为会被通报
按照规定,对“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
据悉,此次调整是公安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编者注:所配视频与本文内容无关,仅供延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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