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汽车需退一赔一
发布时间:2015-06-25 11:19 【来源:】
[摘要]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经营者销售已经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经营者销售已经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
召回汽车
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等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费9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临萍: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的小型越野客车,事后获悉该车因存在缺陷而被生产厂家召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三倍赔偿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不构成欺诈,判决王毅败诉。王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因为购车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前,卖方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所以二审法院判决王毅退还车辆,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什么?杨临萍分析:
杨临萍: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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