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车企新规 不得生产内燃机车
发布时间:2015-06-05 16:48 【来源:】
[摘要]自行试制的同型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得少于15辆,并需满足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100公里,0~50km/h加速小于5秒及最高时速大于100公里等技术指标。
新华网6月5日报道 工信部网站6月4日发布消息显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予以发布,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实施。
文件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
根据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需面临诸多硬性指标的严苛筛选。首先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技术上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同时需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其次,新建企业还应具备完整的样车试制条件。自行试制的同型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得少于15辆,并需满足一次充电续航(、、) 不得低于100公里,0~50km/h加速小于5秒及最高时速大于100公里等技术指标。另外,这些企业还需拥有完善的销售及售后体系。
附录:《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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