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生产资质将放开 高门槛防外行乱入
发布时间:2015-03-20 10:16 【来源:】
电动车生产资质的放开,已经箭在弦上。
日前,发改委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分析认为,这一《规定》将如同一次“择优录取”的考试,将推动一些新面孔进入电动车生产领域。
从去年开始,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不断提升,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释放出将鼓励行业外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信号,其中小米、乐视等公司不断曝出生产汽车的消息,而一些难以获得“准生证”的微型电动车企业也寄望进入国家“正规军团”。
对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兼秘书长付于武() 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规定》提出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准入条件依然很高,从这些条件来看,具有一定技术储备和生产能力的零部件企业更容易满足条件。”
一位参与《规定》制订的人士坦言,《规定》的确为电动车企业准入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的现象出现。
IT业造车冲动
从去年开始,“打造中国特斯拉”的说法引燃了各路资本的热情,在我国即将放开电动车生产资质的利好消息刺激之下,不少社会资本对于电动车都跃跃欲试:有消息称,目前IT企业乐视计划与北汽合作打造电动车;手机业的小米也已经对电动车产业抱以浓厚的兴趣,时不时曝出造车进程的新消息;在汽车领域,一直未能获得国家相关生产资质的微型电动车,也希望借机进入电动车领域的“正规军”。
然而,IT业公司跨界进入汽车制造的梦想或在短期难以实现。
早在去年末,发改委就《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过意见。一位参与《规定》制订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规定》应该很快就能正式公布。”
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规定》所指的投资主体,是指新增的实体性生产单位,目前一些IT企业选择联手汽车制造商共同生产的电动车不属于这一范畴。”
类似小米这样谋划单枪匹马进入电动车领域的企业想要获得资质或将面临难题。付于武表示,目前几乎所有IT企业都没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也不具备整车制造能力。这一条件是进入电动乘用车领域的重要条件。
根据《规定》,投资主体必须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投资项目必须满足“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等条件。
不仅是IT业公司,微型电动车企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我们希望借此进入电动车领域的梦想或将难以达成。”
《规定》显示,试制样车中车长小于等于4米的,最高车速必须达到100公里/小时以上,车长大于4米的,最高车速必须达到120公里/小时以上。据了解,目前微型电动车的时速在80~100公里。
万向提前布局
谁能成为成功突围的那一家?众说纷纭中,隐约闪现如万向等布局新能源核心零部件的公司。
2014年1月,万向成功收购美国电动汽车制造商菲斯科。早在2012年8月,万向就收购了美国电池制造商A123,后者是菲斯科的电池生产企业。彼时有评论称,万向的这一举动实际上是想将菲斯科的整车制造技术与A123的电池相嫁接,为万向制造电动车做准备。
2013年10月,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发布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4批),万向集团子公司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位列其中,虽然这仅意味着该集团能够制造专用车,但其具备的整车制造能力和整车制造设备为万向进入电动乘用车领域创造了条件。
汽车分析师秋天永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万向不管是开展海外收购,还是进入专用车领域,都是在为进入电动车领域做准备,对于万向来说,目前最需要的就是一张准入许可。”
近日,有国外媒体报道称,万向将创立新品牌“Elux”取代菲斯科,这似乎也是在为进入电动车领域做准备。
根据《规定》,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菲斯科”商标的所有者是FiskerCoachbuild。菲斯科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因此万向启用新名称,不仅降低了未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风险,而且也为进入电动乘用车领域打下了基础。
付于武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先受益的将是那些具备一定技术储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
行业呼吁“宽入严出”
《规定》之所以将不少对电动车抱有热情的企业挡在门外,和目前我国电动车产业不断涌现的热潮不无关联。
上述参与《规定》制定的人士也坦言:“《规定》的确为电动车企业准入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就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的现象出现,这并不利于电动车产业的发展。”
一位电动车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特斯拉这一诞生于硅谷的企业,对电动车产业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模式,但其未来的发展以及对电动车产业到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因此电动车生产资质适度放开并非坏事。”
“同时,毕竟电动车还是一个交通工具,必须考虑其安全性、使用便利性、操控性等多个因素。”上述电动车企业负责人补充道。
付于武表示:“《规定》公布意味着我国鼓励各方力量进入电动车领域的工作已经破局,这项工作还有待循序渐进推进。未来准入门槛很可能将进一步降低。”
他建议:“未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转变目前的管理方式,将重点放在事中和事后监管,减少事前审批和备案环节。”
“在事中和事后监管环节,应该设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比如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节能标准等。在减少事前监管方面,我国在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还应该放宽电动车产品认证制度,吸引具有创新元素的产品进入电动车领域,通过创新范围的建立,我国电动车产业才能更加快速地发展。”付于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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