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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客车号牌摇号细则发布 公开征意见(3)

发布时间:2015-01-15 15:42 【来源:】

[摘要]1月14日,深圳市交委发布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九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十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一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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