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目录》修订 整车合资股比坚守50:50
发布时间:2014-11-05 15:28 【来源:】
[摘要]此前一直被行业关注的汽车领域的整车合资企业股比仍未放开,“汽车整车”仍被列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明确规定中方股比不低于50%。
[腾讯汽车()原创报道 刘彬彬()] 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稿公开征询,并在其官方网站登出了《目录》修订稿全文。
国家发改委表示,这次修订的目的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以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转变外资管理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为原则,大幅缩减限制类条目,放开外资股比限制,重点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以开放促改革,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
我国于1995年首次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对外公布鼓励、限制、禁止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领域。此后,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5次修订了该目录,这次是第6次修订,也是取消限制项目最多的一次。
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放宽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外资准入,大幅缩减限制类条目,进一步放开外资股比限制。钢铁、乙烯、炼油、煤化工设备、汽车电子、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被取消。
整车股比坚守50:50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一直被行业关注的汽车领域的整车合资企业股比仍未放开,“汽车整车”仍被列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目录》修订稿中明确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汽车行业是否应放开整车企业合资股比是近几年一直被热议的话题。在今年的多次产业论坛中,国家相关部门也频频释放放开合资股比的信号。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司长陈斌就曾公开表示:“汽车合资股比放开应该和企业对内的改革配套。从市场经济发展来看,汽车合资股比肯定是要放开的,但是我们现在是否具备成熟的条件,包括我们自主创新的机制和体制,包括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3年底,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的外资准入限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以“进一步放开钢铁、化工、汽车等一般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包括放宽外资在注册资本、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来作为进一步阐述。
今年2月,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同样表态说,“工信部表示考虑放开汽车合资股比,正在制定具体办法。”
但从此次《目录》修订稿来看,汽车整车合资股比放开将不会在近期实现。
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在此次《目录》修订稿中,“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外资股比限制被取消,成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目录》修订稿明确规定,“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 ≥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04年,我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取消对外资的股比限制。而2011年,国家发改委要求,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此次放开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的外商投资股比,会对新能源产业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在《目录》修订稿中,“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等汽车零部件领域仍属于“鼓励外资投资产业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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