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北京机动车排放超标最高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4-03-03 12:20 【来源:】
[摘要]3月起每月第一周将根据群众举报,针对一类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3月1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将正式实施。昨天,市环保局、烟花办、住建委及交管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公布了实施《大气条例》的准备工作。市环保监察总队介绍,3月起每月第一周将根据群众举报,针对一类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此外,重污染应急状态下不执行限停产措施的,可查封排污设施,并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仲崇磊介绍,《大气条例》与2000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相比,在法律责任方面更加严格,罚则共40条44个条款,涉及环保局、公安局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该条例除细化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外,还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同一单位2次以上违法,将施行加倍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处罚“上不封顶”。
环保部门已建立“举报—查处—曝光”机制,从3月1日开始,每月第一周定为环境执法周。鼓励市民举报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根据举报确定环境执法周的专项检查,如燃煤锅炉排放、工业企业或工地扬尘、防水卷材有机废气排放、餐饮企业油烟净化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查,多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将被加倍处罚,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针对机动车超标排放,《大气条例》中相关罚则达12条。对未按规定公布和保存检测数据、车辆逾期未检等行为,处罚额度大幅提高。车辆被环保部门检出排放超标,处罚将从现行的100元提高至300元至3000元。在商场、学校、医院等不影响正常交通行驶的区域,建议市民停车三分钟熄火。治理扬尘方面,2014年将在全市新开地铁工地试点全封闭施工。工地扬尘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将暂停在京投标资格30天至90天。
市环保监察总队透露,计划3月1日凌晨在全市开展“零点行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检查结果将在第二天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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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违法排污行为加重处罚
据市环境检查总队副总队长晏向阳介绍,《大气条例》对10种环境违法行为将取消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而直接进行处罚,处罚额度也大幅提高。
10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批先建、排放粉尘物质和有毒有害气体而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燃煤锅炉未安装在线设施、超标排放、通过旁路偷排、企业生产中扬尘、重污染应急不执行限停产措施、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污染项目、不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等。(记者 周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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