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经典案例赏鉴
2018-10-23 16:45 来源:新闻
金鑫律师系司法界公认专业领域首屈一指的律师。他曾作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地上市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全过程参与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境内外上市、股份增发、资产收购工作。他不仅服务领域横跨诉讼与非诉,在处理重大、复杂、高端的商业纠纷诉讼、投融资项目、及IPO项目等方面多次做出业务创新,树立了较高的行业标准。下面我们来欣赏金律师的三个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1: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国内首例调整对赌协议约定回购股权对价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6000万元)】
2014年,金鑫律师接受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实业”)的委托,历经两年,成功代理了国内首例调整对赌协议约定回购股权对价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0年2月4日,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汽车”)应铭源实业邀请参与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客集团”)增资,与各方共同签署了《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认购桂客集团18.4818%股权。为保证自身资金利益,中静汽车就前述增资股权的回购事项与铭源实业签订了《协议书》及四份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为“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等股权回购条件、含复息计算的股权回购价格和等额于股权回购款20%的违约金条款。后双方因股权回购事项发⽣生争议,中静汽车遂诉⾄至法院,要求铭源实业按约定支付⾼高额的股权回购款及股权回购款20%的违约金。
鉴于中静汽车与铭源实业签署的《增资协议》和关于业绩对赌的股权回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静汽车的诉讼请求有多份有效协议作为依据,且彼时尚没有对双⽅方合意的股权回购价款作出重⼤大调整的成功案例,因此铭源实业意欲对股权回购价款进行调整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铭源实业向金鑫律师寻求了帮助。
金鑫律师面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本着对委托人整体诉求的了解,结合其不间断地针对新兴投资模式及对赌条款的研究,注意到:
1、股权回购协议关于复息的约定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复息计算之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而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故中静汽车并不具有向铭源实业公司收取复息的权利。
2、《协议书》、《增资协议》约定有关桂客集团国内A股上市目标和业绩目前未能实现,涉及多方因素,并非全部是铭源实业单方原因,也不符合其利益;中静汽车成为桂客集团股东后,各方股东对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均负有相应义务。铭源实业虽系桂客集团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铭源实业并未利用其大股东的地位向中静汽车隐瞒桂客集团任何信息。中静汽车在签订《增资协议》及其他一系列协议之前,桂客集团和铭源实业已充分披露桂客集团财务、法律及业务等各方面的信息,中静汽车亦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其对桂客集团业绩目标能否实现应当有其客观评判,对于前述目标未能实现,其亦存在过错。中静汽车成为股东后与桂客集团其他股东长期不和,导致其在相关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均被否决,公司陷⼊入僵局,并出现亏损。
3、股东一旦注资成为公司股东,即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即便此类由股东予以回购的对赌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回购实质上是在双赢目标不能达成之后对投资方权益的一种补足,而非获利,故其回购条件亦应遵循公平原则,在合理的股权市场价值及资金损失范围之内,不能因此鼓励投资方促成融资方违约从而获取高额赔偿。
因此,金鑫律师提出虽然双方在股权回购协议中自主约定了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从其性质上而言均系因《协议书》约定事项未能实现,铭源实业公司向中静汽车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关于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违约金虽兼具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为确认的基础。具体到本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以中静汽车的资金占用损失作为实际损失。
金鑫律师对涉及对赌条款的新型股权投资模式下新股东与原股东权益及责任的答辩意见,成功获得了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最终,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均采纳了金鑫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中静汽车要求铭源实业支付复利和回购款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金鑫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委托人铭源实业的合法权益,其在代理该案过程中所体现的专业和敬业亦赢得了委托人铭源实业的高度赞誉。
该案作为国内首例调整对赌协议约定回购股权对价的诉讼案件,成为股权回购的经典案例,并且被收录为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作为众多类似案件的参照。实践中,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如发现与该案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类似的案件,就需要参照该案,否则将被二审、再审改判。
经典案例 2:石春与赵超、上海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国内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案,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2.65亿元)】
2014年8月,铭源房地产、铭源实业收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诉讼材料,该诉讼材料显示:(1)铭源房地产曾于2014年3月7日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赵超和出借人石春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铭源房地产承诺为赵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铭源实业曾于2014年5月2日出具《还款方案》,该方案确认铭源实业承诺对石春等债权人2.65亿元的债务履行确认和担保责任;(3)赵超、铭源房地产、铭源实业尚未清偿借款,石春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铭源房地产、铭源实业作为被告,立即向金鑫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金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细节反复推敲,对证据材料反复核查,从事实、逻辑、石春提供的证据以及诉请金额与证据显示金额的关系四个角度分析,作出本案系石春与赵超恶意串通,损害铭源实业、铭源房地产作为担保人的利益的虚假诉讼的答辩意见。同时为查明事实,金鑫律师尽⼼心尽职的向法院提出对《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及《还款⽅方案》上的公章及姚原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
然而,一审法院未采纳金鑫律师的代理意见,直接认可了石春的借款事实,支持了石春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金鑫律师仍不放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三方面继续为铭源房地产、铭源实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上诉过程中,金鑫律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再次抽丝剥茧般的质询、推理,将已掌握的所有案件信息悉数记录在案,把所有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罗列记录清楚,条分缕析,形成独到的观点,针对赵超作为债务⼈人在相同的期间内涉及数亿人民币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天津不同法院诉讼的情形,一针见血地向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该情形完全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有关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定,亦进一步证明赵超与石春通过借款后偿还再提起虚假诉讼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上诉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后,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判断,认定该案债务人有为达到侵占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与他人串通“炮制”“自我”诉讼的嫌疑,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逃避债务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合议后,最终依法采纳了金鑫律师的上诉理由,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一段时期内,虚假诉讼十分猖獗,禁而不止,该案是其中之一种典型。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此案中,经过金鑫律师的不懈努⼒力,在一审认定借贷事实成立、支持原告诉请的情况下,成功地在二审为委托⼈人争取到发回重审的裁判结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生动体现。
更令人欣慰的是,作为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同时也促进了中国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通知要求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该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金鑫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为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典型判例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打击虚假诉讼具有标本意义。
经典案例 3:中民投拟收购汤臣中国相关资产与业务之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拟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中国首例大型资产收购项目】
大型民营投资公司——中国民⽣生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中民投”)拟以旗下控股公司上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置集团”,股票代码:01207.HK)收购知名港企汤臣(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中国”)及其子公司在内地的部分资产和业务,交易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50亿元。金鑫律师接受其委托,为该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设计交易框架等法律服务。
作为中民投旗下唯一以地产为主业的公司,上置集团专注房地产开发运营,已在国内外二十多个城市实现业务布局,在确定了“围绕地产核心业务,整合产业资源,嫁接金融⼒力量”的发展策略下,立足于通过资源整合,形成了跨区域发展的综合性房地产金融集团,拥有土地储备逾400万平方米。上置集团按照其“金融+产业+地产”融合发展的思路,围绕资产价值提升进⾏行战略转移,积极活跃于存量商业地产领域,本次收购项目正是其战略部署的重要环节之一。
而上置集团此次交易的相对⽅方汤臣中国深耕上海20多年,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投资上海浦东的外资企业之一,也是上海浦东主要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从浦东第一栋5A级涉外办公楼汤臣⾦金融⼤大厦开始,到第一个高尔夫球场汤臣上海浦东高尔夫球场、第一家五星级酒店上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再到如今世界级住宅汤臣一品等,综合发展了包括商业、休闲和住宅等多类型房地产项目,汤臣在业界也被誉为是“浦东第一地主”。因此,中民投、上置集团以及汤臣中国均十分重视此次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交易结构复杂、所涉资产庞大,金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目,并带领项目组成员对拟交易的标的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审阅尽调材料、与项目相关成员进行面谈、赴收购标的主要经营场所实地调查、赴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访谈、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与项目相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尽调过程中,金鑫律师注意到此次交易资产类型结构复杂,涉及到土地控规调整等一系列一般资产交易中未曾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为在当时大型资产收购项目中的首例,本次交易中的土地问题系首要核⼼心解决问题,系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为此,金鑫律师带领团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着重研究土地控规调整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各类法律法规、查阅土地规划文献资料,对规划调整产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告知公司对其收购存在控规调整可能的地块,将存在土地被收回、重新招拍挂的风险,并且即使未被收回,受让该地块同样存在开发建设⽅方面的风险,如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公司受让该地块后,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的审慎法律建议,及时为公司发现并规避了收购中的法律风险,并在后续与交易相对方的商业谈判中增加了筹码,提高议价能力,为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金鑫律师实时保持与委托人的沟通联系,并就委托人的项目疑难问题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为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金鑫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体现的专业与敬业赢得了中民投系公司内部上下的高度赞誉。(记者 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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