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经典案例赏析
2018-01-17 16:42 来源:网络
李影影律师,系金融投融资领域资深专家律师,主要从事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领域法律业务,服务领域横跨诉讼与非诉。李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的金融案件时有独到经验。在泛资产管理、标准化金融产品发行、公司并购/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的实务操作方面多次做出业务创新,树立了较高的行业标准。下面我们来欣赏李律师的三个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1:远东宏信赴香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国内首例融资租赁公司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项目(发行规模为12.5亿元)】
2011年上半年,李影影律师作为发行人境内律师代理了国内首例融资租赁公司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项目——远东宏信有限公司(3360.HK,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在香港12.5亿元人民币3年期点心债发行项目,债券利率为3.9%/年,中金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渣打银行、汇丰银行担任联席主承销商、联席簿记管理人。
长期以来,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中占比最大,许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债额度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用于开展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彼时融资租赁公司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境外银行、境外关联企业,尚无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的先例。
李律师深耕于境内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系圈内公认专业领域首屈一指的律师,不仅服务领域横跨诉讼与非诉,在处理重大、复杂的融资租赁、保理项目及业务创新方面亦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李律师大胆地建议以远东宏信作为融资主体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模式进行融资,以充分利用香港点心债市场融资成本低、债券期限能够较好地匹配租赁期限、无汇率损失、债券为受众所青睐等独特优势。所谓“点心债”,系指在香港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点心债于2007年起才开始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彼时在国际债券市场中的分量微不足道,加上机构投资者胃口比较大,点心债券的发行规模小,往往在路演阶段便足以承接所有债券的发行规模,正因为这个现象,“点心债券”或“点心债”一词亦开始在投资界出现。在实时、准确把握窗口政策的基础上,李律师就方案的可行性、优势向客户予以了充分的设计和论证,并作为发行人境内律师全程主导了点心债发行所涉及的境内审批、人民币出入境、境内税收、募集说明书项下境内法律支持等法律服务。
事实上,李律师早在2010年已深度介入助推远东宏信点心债发行项目,但由于远东宏信同时期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于2011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故此,点心债项目在远东宏信申报上市阶段予以了暂停,上市之后方得以继续推进。该项目作为国内首例融资租赁公司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项目,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开辟境外融资渠道、业务体量增长破局的经典案例,自此为业内人士所津津乐道、争相效仿
更令人欣慰的是,正是基于李律师对中国人民银行就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范围放开以及在港人民币业务尤其是存款的快速增长的精准预判,在成就了国内首例融资租赁公司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项目的同时,该笔12.5亿元点心债项目的成功发行也有效地反哺市场,具体而言,因各大企业争相效仿,点心债项目发行一时如雨后春笋般萌发,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自此之后开始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反向促进了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和政策红利的落地。
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香港部分银行为吸收更多人民币,将存款利率予以了一定程度的上调;201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2011年10月21日,发改委宣布宝钢集团成为第一个赴港发行人民币债的境内企业;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将香港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进一步扩展至非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这意味着,至少从字面上来解读,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已经从此前仅批准央企放宽到所有企业,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在该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印发了《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将相关申请予以规范化;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境外债券融资的整体发展。
经典案例2:华宸未来-淮南志高案【国内泛资管领域刚兑第一案,金融资管业务中层层嵌套通道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3亿元)】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了“滁州中普城市广场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托财产资金用于向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普置业”)。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未来”)系上述项目的资金募集方。华宸未来为该项目成立了华宸未来-中普城市广场B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嗣后,湖南信托提出不希望其单一资金信托直接与资管计划对接,要求将交易结构调整为:由华宸未来资管计划委托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再由国元信托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湖南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签署后,华宸未来将实际募集所得的共计2.951亿元人民币投资于与国元信托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国元信托又作为委托人将该2.951亿元信托资金投资于湖南信托设立的“滁州中普城市广场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目。后中普城市广场建设项目出险,中普置业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华宸未来资管计划无法予以兑付,资管计划项下的投资者代表XXX于2017年4月以华宸未来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彼时,媒体舆论一边倒地倾向投资者,指斥华宸未来通过借助层层通道逃避管理责任、未予勤勉尽职。华宸未来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作为华宸未来在本案项下的代理律师,针对资管计划投资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李影影律师从多个方面予以了阐述、答辩和驳斥。她先后起草了数十页的代理意见、庭后补充意见,并提出细致梳理案件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从法律文件约定及相关证据的细微之处入手,结合管理人项目尽调阶段、项目存续期间、项目清算阶段的事前、事中、事后义务,归整了十余处证据以深入剖析、充分论证湖南信托、华宸未来及国元信托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归属的法律地位及所应负管理职责,从而有理、有利、有节地为华宸未来所主张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答辩策略及路径支持。李律师指出,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资管计划之资产管理人不得对资产委托人的收益作任何兜底或刚性兑付承诺。另,《资管合同》中反复地、明确地提示了资管计划所涉风险,并多处强调了投资者自行判断、自担风险,资产管理人不承诺收益,投资者已签字承诺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管计划的风险。仲裁委在听取了双方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并经审慎合议之后,最终支持并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裁决驳回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
与此同时,李律师在既定案件代理工作之外向委托人华宸未来提供了泛资产管理项目中各方主体权责及资管机构保护自身权益之法律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资管机构系主动管理人地位或系事务管理人地位这两个大方向延展论证和归结法律建议,为华宸未来此后的资管业务提供了重要的风控意见。
投资者代表在本案项下申请的仲裁标的金额虽仅为200万元,但鉴于本案资管计划财产规模高达近3亿元,实系群体性案件,须知,在该案之前尚未发现任何类似案例,庭审过程中投资者代理律师也明确表示如本案胜诉,资管计划的其余投资者将悉数向仲裁委提交同类仲裁申请,又,鉴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也即,本案的成败不仅对华宸未来在本资管计划项下的其余投资者诉争案件具有便车效应,更将对同类泛资管业务案件起到示范效果,取得胜诉裁决的艰巨性与历史意义可见一斑。
媒体自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出险之时便对该案各方当事人动向及案件走向高度关注,因其不仅是国内泛资管领域刚兑第一案,该种三层嵌套且三方管理人均主张为通道地位的案件亦实属罕见,彼时未发现任何可供参考先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之初因无先例而极尽谨慎,李律师通过法规梳理整合、结合案件事实予以书面分析论证并与仲裁委充分沟通以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真实面貌等方式,赢得了仲裁庭对其专业度的高度认可、信赖与敬佩,也赢得了胜诉。该案申请人仲裁申请被全部驳回的消息一出,不仅本案当事人客户华宸未来备受鼓舞,业内各大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均精神为之一振,这一开拓先河的努力和成就影响的不仅是个案胜败本身,更无异于是为因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层层嵌套而面临囚徒困境的金融机构、资管机构们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具有开创意义。
李律师在泛资管领域监管业态转型方面有着发展的眼光、独到的见地和精准的判断,始终坚持刚兑有害于资管行业的良性发展。华宸未来-湖南志高案作为李律师执业生涯中的又一个行业开创性案例,更富有特殊的意义:该案的胜诉已不仅仅是为彼时的资管行业资管产品风险处置支起了一盏明灯,亦不仅仅是潜移默化地革新了资管行业展业业务模式,该案作为国内泛资管领域刚兑第一案,是法律人以其法律专业能力为整顿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肃清资管行业乱象尽其绵薄之力,以开拓一片新局势。
经典案例3:美国通用电气(GE)通过国际招标投资104亿元不良资产并与东方资产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市场早期最具代表性的境外资金批量收购不良资产包的先例】
2007年,李影影律师代表GE(commercial and finance)收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国际招标”打包出售价值100亿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并成立中外合作企业。
该项目作为市场早期最具代表性的境外资金批量收购不良资产包的先例,也是GE进入中国的第一单不良资产项目,此后成为了境外投行或民间投资主体入驻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竞相学习和效仿的经典案例。同时,李律师作为项目主导方在开展非诉/诉讼法律尽职调查、提供风险控制策略、指定收购商务条款、资金/资产交付等业务各个环节为行业树立了一个标杆、相关法律文件为行业内各大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不断沿用、优化至今,为不良资产行业开辟了引入境外投资这一崭新的模式、为大体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与盘活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2016年至2017年,业内掀起了一波不良资产包收购热潮。李影影律师常年代表境内外各大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其他资管行业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诉讼司法追索、非诉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途径处置、盘活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独树一帜、声誉卓著。高盛(亚洲)为打入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分得一杯羹,通过业内多方咨询推荐辗转联系到了李律师,将其在该两年度中的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交予李律师带队牵头主导,两年来,收购项目前后涉及近140户不良债权的梳理、排查、尽职调查、法律风险揭示、价值评估,不良债权本金金额合计超过36亿元,得益于李律师团队深耕于不良资产行业的高度专业能力和精准的判断,在选包过程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剔除劣质债权与表面优质债权、保留了真正具有处置价值的债权,助力高盛(亚洲)在该波不良资产投资热潮中取得了丰厚的业绩、受益匪浅。(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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